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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能源监管局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常态化监管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839 次发表日期:2022年6月20日

上海、安徽各承装(修、试)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承装(修、试)企业合法持证,依法用证,诚信经营,持续规范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现就上海、安徽开展持证企业许可常态化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严格保持许可持有条件

   (1)各承装(修、试)企业要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规定,根据持有许可证等级,对照自查自纠,排查企业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等方面内容是否符合持证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健全有效,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人数和任职资格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2)各承装(修、试)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并提交申请表;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持证企业申请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

   (3)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要及时向我局申请补办,并提交许可证补办申请表、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2、严格履行应报尽报义务

   (1)基本信息变化应报尽报:各承装(修、试)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登录“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持证条件变化应报尽报:各承装(修、试)企业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3)事故责任变化应报尽报:各承装(修、试)企业要通过系统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3、合法规范使用资质许可

   各承装(修、试)企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杜绝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我局将在系统大数据筛查的基础上,开展许可常态化监管。考虑疫情影响,我局将从2022年7月起,分批次发布“上海、安徽承装(修、试)问题企业名单”,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问题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请相关承装(修、试)企业对照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我局将根据企业实际条件,依法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撤回许可,注销许可证。


   2、各承装(修、试)企业要切实做好系统持证信息常态化维护工作,收到“企业完善资料”推送任务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填报完善并上报我局。各承装(修、试)企业要对照36号令,认真开展系统信息自查自纠,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如系统中相关人员已经离职,请及时通过系统办理离职手续,并对照企业持有的许可证等级,补全人员,确保许可证符合法定持证标准。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开展回头看,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企业进行复查,对整改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联系人:陆炎宁

   E-mail: zzgzhdj@nea.gov.cn

   联系电话:021-23168045

   传    真:021-63372312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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