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04—新公司法下,董事会不向股东催缴出资,是否有责任?会承担何种责任?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42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3日
未及时向股东催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未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或者核查发现有股东未按期出资却不向董事会汇报,或者不赞同催缴出资等,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赔偿损失的标准以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在过往判例中法院曾判决赔偿的损失金额等同于股东未缴的出资,意味着董事有可能需要向公司赔偿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数额。
至于董事追偿权,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董事赔偿后能否向未出资的股东追偿,但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董事应当享有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