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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09——非货币出资新规!哪些财产能“变废为宝”?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6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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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出资方式除货币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是低估作价。

  需要明确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有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可以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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