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21—僵尸企业末日!超过这个期限不注销直接“强制死亡”?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42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26日
答:新《公司法》引入了强制注销制度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3年未申请注销等级的“僵尸企业”。只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就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强制注销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60日,公告期内无异议方可实施,原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满3年的“僵尸企业”将被强制注销。如果公司存在债务,原股东未全部实缴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追诉原股东;如果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办理公司清算而导致公司损失、债权人损失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追诉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董事。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