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39—新公司法下,如何避免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32 次发表日期:2025年4月22日
答:公司治理僵局是股东或董事因利益冲突导致决策瘫痪的“企业癌症”,轻则内耗资源,重则引发司法解散。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赋予10%表决权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高度强调从源头预防,设计如下:
1.股权结构设计:避免“50%:50%”均分股权,设置控股股东(持股≥67%)或引入股权回购条款,降低决策僵持风险。
2.董事会规则优化:采用奇数人数配置,防止投票平局;明确董事长无特殊表决权,重大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争议解决机制:在章程中约定 “股权估值 + 强制收购” 条款,或引入第三方调解,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至司法层面。
4.股东权利平衡:通过 AB 股制度保障创始股东控制权,同时赋予中小股东重大事项否决权。
5.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股权结构,设置股权稀释或退出通道。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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