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自备电站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493 次发表日期:2020年4月10日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4月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通知》明确,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继续对分布式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项目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简化政策,并将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豁免、简化范围。同时,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切实将豁免政策惠及企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采取公示的方式,主动注销豁免范围内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一是明确发电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时间节点,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二是要求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对关停机组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同时,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通知》要求,规范输、供(配)电企业许可管理及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重点强调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合法经营权利,明确在下一步将集中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标注工作;三是优化输、供电许可变更工作,进一步简化变更手续。
同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据介绍,《通知》是对2014年《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延续,并进一步扩大豁免政策适用范围。《通知》的出台,将使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促进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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