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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问答释义(2021年2月)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726 次发表日期:2021年5月19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问答释义

2021年2月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2.哪些单位应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上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哪些类别?

答: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哪些级别?

答: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5.申请条件中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例如:标准中的“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可以从事10千 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是指持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最高可从事10千伏(含)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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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1)取得许可证单位合并的相关材料。包括合并批准文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等相关材料;

(2)取得许可证单位分立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分立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等相关材料。

该项附件所列材料由合并后或承继分立前单位同类活动业绩的申请单位自行提供。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8.申请单位存在哪些行为,许可申请会不予受理?

答: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3)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9.单位存在哪些行为许可证会被注销?

答: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10.许可证丢失或损毁可以补办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11.许可证变更包括哪两类?

答:许可证变更包括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两个类别。

 

12.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什么?

答:许可事项变更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如升降级、增减项等。

 

13.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吗?

答:许可事项变更不改变许可证的原有效期。

 

14.持有五级证的单位可以申请直接升级至三级吗?

答:可以。

 

15.我单位已有承装类资质,想增加承修类,还需要提交承装类的申请材料吗?

答:不需要,按照拟增项的类别和等级要求准备资料即可。

 

16.承装、承修、承试3个类别里只升级2个,仅提交拟升级类别还是全部类别的申请材料?

答:仅需提交拟升级类别的材料即可。

 

17.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什么?

答: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18.我单位注册资本从1000万增加到2000 万,需要进行登记事项变更吗?

答: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登记事项变更,只有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才需要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19.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多长时间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答:持证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0.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1.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是6年。

 

22.许可证即将到期,什么时候申请延续?

答: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

 

23.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和升级能同时办理吗?

答:可以,但有效期即将届满(不足1 个月)的需要先延续。

 

24.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哪些信息是需要向能源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报送的?

答: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1)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2)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25.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是否需要接受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答:需要,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2)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3)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4)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5)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6)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26.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用的措施有哪些?

答:

(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未规定事项,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0.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3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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