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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事关电力安全管理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660 次发表日期:2022年5月18日

   比起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的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近期发布的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多出足足5000余字
   增加了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内容
   增加了用户可靠性管理的内容
   增加了网络安全的内容
   完善了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
   明确了电力可靠性管理行政处罚措施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对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
   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做出明确要求
   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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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旨在充分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办法》对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办法》指出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在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方面,电网企业应当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对运行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并评估电力系统满足电力电量需求的能力。在系统稳定破坏事件、影响系统安全的非计划停运事件和停电事件发生时,电网企业应当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果断快速处置;开展事后评价,对发现的风险进行闭环管控。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审核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在发电可靠性管理方面,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安全裕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化调峰控制策略,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的大规模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建立与之适应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加强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积脱网,对电网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在输变电可靠性管理方面,电力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科学选择主接线和站间联络方式,增加系统运行的安全裕度。鼓励电力企业基于可靠性数据开展电力设备选型和运行维护工作,建立核心组部件溯源管理机制,优先选用高可靠性的输变电设备,鼓励开展状态检修,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在供电可靠性管理方面,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合理设置变电站、配变布点,合理选择配电网接线方式,保障供电能力。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综合停电和配电网故障快速抢修复电管理,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可靠性指标纳入电力系统规划,并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衔接。

   在用户可靠性管理方面,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配用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防止对公用电网造成影响。电力用户配用电设备危及系统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因用户原因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向其他用户正常供电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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