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非脱贫户或非监测对象不得享受户用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贴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62 次发表日期:2023年8月10日
来源:长丰县人民政府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转发《合肥市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在过渡期内,衔接项目资产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渔畜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农业设施大棚、扶贫车间厂房、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办法要求,村集体光伏电站由各县(市)主管部门明确的运维企业,及时做好日常运维管理,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可安排不超过20%的光伏收入用于包括运维在内的综合性成本支出。
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应当加强监督指导。户用光伏电站由确权脱贫户负责日常管理或统一集中管理,运维开支可从户用电站收益中支出,出现较大故障或运维成本过高时,相关脱贫户可视情向村集体、乡(镇)申请帮扶解决;各县(市)主管部门明确的运维企业,对辖区户用电站应当定期做好巡查监测提醒。
户用光伏电站实际使用人死亡后,可通过村级评议方式,重新确权。非脱贫户或非监测对象不得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
此外,村集体光伏电站90%以上收入应用于巩固脱贫成果和防止返贫致贫方面,其中大部分应当通过开发公益岗位、临时务工支出等方式分配给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小部分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由各县(市)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确定有条件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