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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开发农村能源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355 次发表日期:2023年8月17日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8月14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和其他农村能源资源丰富地区等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技术、农村能源技术;地热能、 微水能和风能利用技术等。

   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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