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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部分发电业务许可(54号文)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150 次发表日期:2018年1月11日
 

关于完善部分发电业务许可

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生态保护和节能减排,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经研究,现将完善部分发电业务许可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小水电企业(5万千瓦以下)申请材料

(一)新建小水电项目提交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补充内容;已运行小水电项目在申请许可时,提交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同意运行的意见,作为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补充内容。

(二)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小水电项目,将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作为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补充内容。20141231日前未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如符合其他许可条件,且并网安全性评价已做出计划安排,经小水电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核查同意运行的,按程序颁发许可证。各派出机构应明确核查同意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二、补充风电企业许可申请材料

将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作为风电企业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补充内容。20141231日前未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如符合其他许可条件,且并网安全性评价已做出计划安排,经风电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核查同意运行的,按程序颁发许可证。各派出机构应明确核查同意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三、完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相关申请材料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以及按规定须加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已运行燃煤发电机组申请许可时,其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应当提供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证明材料,或有管理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运行的证明材料。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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