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监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62号文)
华东电监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162号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工进网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上海、安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涉及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以及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负责上海市、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工进网作业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进网作业的电工,应遵守:
(一)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办理许可证注册。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二)随身携带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本规定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电力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变配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基本配置如下:
(一)以下变配电站应实行两人及以上电工现场值班,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正值:
1.110kV及以上受电变配电站;
2.35kV两路及以上电源进线的受电变配电站;
3.10kV三路及以上电源进线的受电变配电站;
4.重要用户的受电变配电站;
5.操作频度较大的分变配电站;
6.非两人及以上值班的变配电站,因重要活动要求确保安全供电的期间,应实行两人值班。
(二)以下变配电站可实行单人值班:
1.35kV一路电源进线的受电变配电站;
2.10kV两路及以下进线的受电变配电站。
(三)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工作的电力用户,在无生产、营运用电时,可不配置值班人员或两人值班改为单人值班。
(四)受电变配电站值班人员可兼管分变配电站现场运行工作。
(五)10kV一路电源进线的受电变配电站,可采取运行人员非现场值班方式。
1.非现场值班的运行人员负有与现场值班运行人员相同的现场运行工作职责,但可兼任其他工作。非现场值班的运行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得擅离本单位。
2.非现场值班方式的变配电站,应将站内事故信号引至有人值班场所,运行电工应具有保证呼叫联络的通讯手段。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检查:
(一)供电企业在用户工程的验收和办理临时用电时,应把用户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及所配备电工是否已取得许可证并经注册作为送电的必备条件。用户配备的进网作业电工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或所配备电工未取得许可证或未经注册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华东电监局,并暂停送电。
(二)供电企业在对已送电运行用户的用电检查中,应当检查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配置情况及进网作业电工是否取得许可证并注册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将检查情况每年2次(分别于5月和11月之前)书面告知华东电监局: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未注册的电工进网作业;
(二)进网作业电工从事与许可证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活动;
(三)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
(四)进网作业电工配置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
第八条 华东电监局对从事进网作业的电工进行下列检查:
(一)是否取得许可证并注册;
(二)注册单位与用人单位是否相符;
(三)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四)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六)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第九条 华东电监局对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进行下列检查:
(一)是否建立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
(二)是否安排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未注册的、注册单位与用人单位不相符的人员进网作业;
(三)进网作业电工人员配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
第十条 华东电监局采用专项检查或与其他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对电工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规定如下:
(一)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华东电监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通报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现场检查应当由持有电力监管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或取得监管部门授权的人员带队。检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应当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可同时摄影、摄像,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场或7日内发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配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华东电监局通报持证电工进网作业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电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电工,华东电监局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不按照规定配合监督检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华东电监局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华东电监局应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华东电监局应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进网作业电工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华东电监局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许可证的,华东电监局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华东电监局举报违规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华东电监局应当认真查实供电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的通报、举报情况,及时对违反电工进网作业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邱水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