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监局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62号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文件
华东电监资质〔2012〕62号
印发《华东电监局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行为,保障施工和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华东电监局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跨区作业、分公司设立、工程合同备案、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华东电监局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主席令),华东电监局就有关跨区作业备案、分公司备案、工程合同备案、重大事项报告、许可信息变化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年度综合评价、企业信用档案等要求规定如下:
跨区作业备案
第一条取得华东电监局以外的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上海市、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即跨区作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华东电监局备案,依法接受华东电监局监督检查。
第二条华东电监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申请人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盖章,有效期1年。
第三条跨区作业单位应在华东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与市场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许可监督”平台进行备案,备案后的跨区作业单位方可在信息系统中的“ 工程市场”平台进行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第四条跨区作业单位备案的内容主要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编号、许可类别、许可等级、联系方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网作业电工信息等,并提交营业执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等扫描件;
若在上海市、安徽省内设立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需同时填写分公司设立信息并提交扫描件。
第五条取得华东电监局以外的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跨区作业未备案的或备案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在上海市、安徽省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如发现未备案而施工的视同无证施工,并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在华东电监局辖区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各电网、发电、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电力用户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取得华东电监局以外的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时,应当查验被许可人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有无我局的跨区作业备案记录。如无备案记录的不得向其发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分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
第七条取得华东电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设立分公司以及取得华东电监局以外的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在上海市、安徽省境内设立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八条华东电监局在收到分公司设立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分公司情况,审查合格后,在申请人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盖章。
第九条分公司设立备案的内容主要有:分公司名称、所在地区、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进网作业电工等信息,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公司章程、分公司开办资金的划拨证明(新设立的分公司)、反映分公司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已设立的分公司)、对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授权书、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分公司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资料的扫描件。
第十条未在许可证副本上标注的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分公司和未经我局备案的电监会其他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及其分公司,不得在华东电监局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第十一条各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分公司实施的,应当查验被许可人的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有无我局的分公司设立备案记录。未进行分公司设立备案的不得在上海市、安徽省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第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变更、撤销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分公司,应当向我局进行分公司变更备案。提交变更后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等扫描件。
工程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在承装(修、试)电力工程开工前10日内向华东电监局备案该合同。
第十四条华东电监局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备的工程信息方可作为报备单位许可事项变更或许可延续的工程业绩,有效期3年;未经备案的工程合同,不作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工程业绩。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用户受电工程合同备案。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由合同总包单位进行备案,各单位根据用户号查询到相关工程信息后,备案该工程的合同信息。包括总包及分包的合同信息(主要为:电压等级、线路长度、电缆长度、变电站座数、变电容量、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时间等)、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现场电工信息等,并提交工程合同等扫描件;
(二)其他工程备案。其他工程备案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对除用户受电工程外的其他承装(修、试)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包括:1.用户受电工程分包单位对其工程施工合同备案;2.非用户受电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合同备案,如电网建设工程、发电企业升压站工程、辖区外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及相关分包工程等;3.用户受电设施的维修和预防性试验等工程合同备案;4.其他工程合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总包及分包的合同信息(主要为:电压等级、线路长度、电缆长度、变电站座数、变电容量、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时间等)、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现场电工信息等,并提交工程合同等扫描件。
第十六条各电网企业在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登陆信息系统的“工程市场”平台,查询并核实承接该工程的单位是否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工程合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等级、类别,进网作业电工持证、工程业务等情况是否真实,并在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未进行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得通过验收通电。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华东电监局报告。
(一)企业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企业发生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三)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我局报告;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报告。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在信息系统“许可监督”平台中填报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许可信息变化报告
第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自发生以下许可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华东电监局报告。
(一)企业资产(注册资金、净资产)发生变化;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安全监督人员、预算员、质检员、安装工长、进网作业电工人员发生变化;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发生变化。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在信息系统“许可监督”平台中填报许可信息的变化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华东电监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扫描件。
自查报告书包括:企业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机具、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业务经营情况、竣工工程、在建工程、跨区作业报告、遵守许可制度的其他情况、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以及相关许可信息变更内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在信息系统“许可监督”平台中填报年度自查报告并上传相关资料的扫描件。
年度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华东电监局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评价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综合评价按照《华东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整改不合格的将采取通报、降级、撤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华东电监局通过信息系统,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并增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
信息系统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许可申请(包括许可新申请、许可升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监督(包括跨区作业备案、分公司备案、工程合同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年度综合评价、企业信用档案)等均通过华东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监督与市场服务信息系统”进行。
第二十四条 华东电监局颁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通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登陆华东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与市场服务信息系统”,取得华东电监局以外的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必须先登陆华东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与市场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获得注册号后方可使用该信息系统的各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其传送、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许可 承装(修、试) 规定 通知
华东电监局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
印发5份
邱水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