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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371 次发表日期:2018年1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要求,原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表>等五个格式文本的通知》(资质办〔2010〕5号)确定的现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附件材料中,需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
    (一)生产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的实地资产审查报告(附件十);
    (二)净资产审核报告(附件十一);
    (三)工程收入审核报告(附件十二);
    (四)自有机具设备实物资产状况审核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件十三);
    (五)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附件十八)
    申请人可自行完成以上证明材料附表的填写,并在提交以上证明材料时加盖本单位公章(相关材料格式可登陆http://www.ecerb.gov.cn,行政许可在线办理平台-许可申请平台-许可业务办理向导下载)。申请人须确保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有疑问可致电华东能源监管局安徽业务办咨询,咨询电话:0551-63706028,0551-637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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