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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05——新《公司法》下,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公司非法获取利益或通过其他方式欺压小股东,小股东能否直接选择以合理价格退出股权?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37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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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新增了小股东退出机制,当控股股东肆意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但损害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标准,因此小股东是可以选择以合理价格退出股权的。

  对于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的情况,从立法初衷来看,这一制度旨在为受欺压的小股东提供退出途径与救济手段。实际控制人即使并非股东身份,一旦其滥用控制权,小股东同样应被赋予以合理价格退出股权的救济权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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