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机构 » 法律工作委员会 » 法律漫谈 »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11—公司没成立,债务谁“背锅”?股东可能“连坐”!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11—公司没成立,债务谁“背锅”?股东可能“连坐”!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1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12日

2.法律漫谈设计竖版.png

  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接。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上一篇: 已是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