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13—股权转让不再需要过半数同意?新《公司法》让交易更自由!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43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14日
优先购买权通常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行使。与之前规定相比,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件,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逻辑更加清晰。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