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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16—法定代表人紧急避险:新公司法下如何合法甩锅?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41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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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并非独立职务,而是依据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定产生,其对应的实质职务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新《公司法》第十条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和辞任事项作出关键调整和补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可见,在新公司法规定下,法定代表人辞职的程序更加明晰,且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去职务则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通过清晰界定辞任程序以及公司后续责任,新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往法定代表人 “辞职难” 的问题,保障了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以及公司治理的有序性 。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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