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18—新公司法下董事高管职务侵权全由公司买单?个人是否无需担责?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4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21日
答:不是。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时致他人损害,若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除了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董事、高管无过错或仅存在一般过失,此时仅由公司承担责任,董事、高管个人无需担责。
董事、高管在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责任形式并非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新《公司法》此处并未表述为连带责任,因此不是连带责任。目前此处责任形式尚未明确,但基本可以理解为补充责任,也就是由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董事、高管承担,以平衡公司运营与个人履职的责任关系。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