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22—股权转让无需再求同意?通知到位就能卖!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8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27日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股权时,无需再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原公司法中“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被删除,转而确立“通知-优先购买权”机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