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23—注意!这些人将被禁止担任公司董监高?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6 次发表日期:2025年3月28日
答:有变化。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在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基础上,对禁止任职情形进行了细化。相较于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适用场景更加细化: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因公司被责令关闭而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若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任行为无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