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33—新公司法落地!公司凭这几招,能拒绝股东查账请求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6 次发表日期:2025年4月14日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司仅在以下情形可拒绝股东查阅请求:
(1)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需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如为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
(2)履行法定程序:公司需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默认同意查阅。
实务中,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例如股东同时担任同业公司高管时,公司可主张其查阅可能构成利益冲突。股东若对拒绝决定不服,可依据该条款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