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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商会优势 有效化解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9 次发表日期:2025年4月16日

各会员企业:

  根据省电力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年工作计划,调解中心通过收集人社部、最高院、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发布的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典型案件,结合我们会员企业的实际,予以整理。现陆续提供给大家学习研究,并为会员企业在处理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4月16日——发挥商会优势  有效化解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66名劳动者到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 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和未 休年休假工资。考虑到该案涉及人员多、诉求复杂,且某公司是 该市商会会员单位,某市仲裁委将该案件委派至某市商会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调委)调解。商调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了解到某公司因市场经营不善面临停产关闭,已与全部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支付经济补偿,还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总计540多万元,但某公司表示已无力全部承担。商调委发挥职能优势,有效化解此集体劳动争议,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某公司与166名劳动者达成一致,向劳动者支付拖 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共 510万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停产关闭引起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如处 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商调委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特点优势,加强与仲裁委配合,高效化解纠纷。

  一 、坚持“枫桥经验”,发挥商会优势解纷。

  商会作为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平台以及凝聚各领域人才的重要阵地,在化解劳 动纠纷上具有贴近企业和劳动者的天然优势,是构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力量。商调委作为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是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创新实践,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某市人社局和市工商联深化联动配合,充分发挥商调委桥梁纽带作用以及资源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商会、化解在萌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 、科学制定方案,联合化解纠纷。 

  一是争取时间、查找症 结。经查,因某公司不了解法律规定,在关闭前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没有咨询相关部门,突然宣布停产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大部分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对某公司有深厚感情,理解 某公司近年来的难处。但某公司突然关闭并集体裁员,让他们不仅感到寒心,还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二是解决症结、协调就业。商调委从双方症结入手,向商会会员企业征集招聘信息,两天内就安排了专场招聘会。动员会员企业积极招聘被裁员的劳动 者,并邀请人社部门现场解答政策。通过商会的帮助,解决了 80多名劳动者工作问题,为后续解纷打下了良好基础。三是分 类调解、分步化解。招聘会后,调解员逐一梳理劳动者情况,分类分步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找到对某公司感情深、能理解难处且调解意愿高的26名劳动者,与某公司召开座谈会,邀请仲裁员现场讲解法律政策。协调支付能力不足的某公司同意,对于优先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现场支付,最终26名劳动者和某公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其次,调解员协调某公司将已领取工资和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名单及数额张榜公布,并表明由于某公司欠三家银行贷款,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筹集资金越来越困难, 建议劳动者尽快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截至8月底,所有未提起仲裁申请的劳动者与某公司全部签订并履行了调解协议。最后,对于已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者,调解员将 调解情况提供给某市仲裁委,某市仲裁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结合某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参考之前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推动劳动者均与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某市仲裁委当庭进行仲裁审查确认,某公司承诺筹措资金支付。至此,该起集体劳动争议得到妥 善化解。

  三 、释法说理,明确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要求。本案中,某公司关闭停产既未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法定集体减员程序,也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某公司面临  生产经营困难,但仍应该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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