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36—股权转让未通知你,怎么办?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9 次发表日期:2025年4月17日
答: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主张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其他股东可自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要求按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2)撤销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若股权转让已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需在登记之日起 1 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丧失优先购买权;
(3)追究损害赔偿:若转让方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实践中,大股东未通知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小股东可起诉确认转让无效并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规则旨在强化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遏制股权转让中的程序瑕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