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机构 » 法律工作委员会 » 法律漫谈 »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43—名义股东擅自转股,受让人能否 “善意取得”?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43—名义股东擅自转股,受让人能否 “善意取得”?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4 次发表日期:2025年4月27日

2.法律漫谈设计竖版.png

  答:根据新《公司法》及《民法典》规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若符合以下条件可善意取得:(1)不知晓代持关系;(2)以合理价格受让;(3)股权已变更至受让人名下。实际股东救济可依据:(1)依代持股协议追究名义股东违约责任;(2)若受让人恶意(明知代持),可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风险防范:实际股东应通过公证等方式强化代持关系公示;名义股东转让前需取得实际股东书面同意,留存证据。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