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安徽省电力施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和谐行业,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的企业,并作为企业互相沟通、共同遵守、维护各自切身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行规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认真履行社会义务。
第四条 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项目,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主体工程独立完成。不允许其他无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在自己名下承揽工程任务。不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五条 不外借资质证书,让无证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竞争。
第六条 不采购、不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技术标准、质量低下的伪劣设备、材料。
第七条 规范工程施工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验收规范,不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交付竣工验收。
第八条 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九条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和安全施工监督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 行约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对承接的工程项目精心组织,按时开工,按时竣工,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质工程。建立质量回访制度,信守工程质量保修的服务承诺。按合同履约,工程资料交档齐全。
第十一条 行业内不分体制、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一视同仁、相互尊重、团结合作。企业间发生纠纷,首先友好协商解决,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做有损同行企业声誉的事情,必要时可申请协会进行内部调解。
第十二条 提倡公平竞争,反对行业垄断,反对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提倡文明施工,搞好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杜绝因工程施工造成社会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提倡客观、合理拟定投标标的,反对低于成本价投标。
第十五条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与检查,认真吸取同行企业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媒体曝光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许可资质等级、吊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处罚,并将其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当中,以作为信誉评审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经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由协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由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