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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电价制度演变看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电价制定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711 次发表日期:2018年11月27日

来源:聂光辉频道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引入市场竞争打破电力垄断模式,提高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电价作为这些内容的落脚点,究竟该采取怎样的定价模式?单一的谈论电价制度方法可能过于枯燥,且很难说明电价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果把电价制定放在我国电价制度演变历史进程中来思考,对于理解电价制定的方法可能会更深入一些、更明白一些。

    电价问题

    中国的电价制度是从1882年首次生产和使用电能开始的,1930年后,电能就被广泛的应用于工业领域,1933年的上海就出现了“两部制”电价法,实际执行的是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办法,是一种按照电厂所需的原料运输成本浮动向电力用户按最大需求量收取保证金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除了东北地区的动力用户实行的是两部制电价法,其他地区都是单一制电价法。1953年,动力用户的划分被确定,主要是指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上或用电设备装见容量在50kW以上的电力用户,所谓的装见容量是指实际安装使用的容量,对应的概念是报装容量,这一时期的动力用户依然执行的是两部制电价法。同一时期,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方法和电压等级差价制度也是制定电价的重要内容,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电力设备生产与制造水平,功率因数标准定为了0.7-0.8,与今天功率因数要达到0.9的要求还是有不小的差距的。今天延续使用的功率因数0.9的规定是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等在1983年12月2日颁布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简单的讲就是,按照国家规定,对于有独立变压器的用户,用户的月平均功率因数必须高于0.9才算合格,超出标准,供电公司会给奖励的,低于标准电力用户会被供电公司罚款。

    1958年,东北地区的动力电价与其他地区的动力电价被统一,优待电价的概念出现,主要针对的是电解铝等行业的优惠电价政策。1961年两部制电价制度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动力用户的受电变压器容量标准增加到100kV·A以上或用电设备装见容量100kW以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方法中的功率因数标准被提高到了0.8-0.85,甚至动动地区的电解铝等电力用户被提高到了0.9,功率因数要求赶上了今天的水平,这也侧面反映了电解铝等行业的高耗能水平没有得到大的改善。1966年-1978年,电价优待范围进一步扩大,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缩小了,两部制电价中的动力用户标准被提高到了320kV·A。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电价制度经历了一个转折,电价优待范围开始缩小,部分地区开始出现丰枯电价制度、峰谷电价制度等,由于工业用电增加导致全国用电紧张局面加剧,后期开始出现超用电加价制度。到1993年,我国的电价制度基本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指令性电价与市场雏形期的指导性电价制度并存的局面。超用电加价制度在1998年被取消,1999年部分省市甚至出现了对企业超基数用电实行电价优待政策,但好景不长,这项优惠政策就被取消了。今天部分地区实行的阶梯电价制度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另一种形式的“超用电加价”制度。

    中国电力工业落后到先进的40年

    从我国电价制度的演变来看,电价作为基础性的行业价格,电价的制定与调整易受国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关于电价制定的基本方法,目前比较普遍的是会计成本法和边际成本法。对于电力企业而言,会计成本是指电力企业在生产、输配电等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一切成本,包括工资、利息、土地和房屋的租金、原材料费用、折旧等。这是目前我国和世界部分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的电价制定方法。

    电力市场竞争

    相比会计成本定价方法,边际成本定价方法是根据新增单位用电而引起的系统成本增加值。与会计成本定价法依据的是已经发生的各项成本不同的是,边际成本电价法反映的是电力系统未来的成本变动。相比会计成本定价法而言,边际成本定价法可能使得电力用户合理负担供电成本,同时提醒电力用户合理用电,更易于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采用边际成本定价的前提是在满足电力用户负荷需求的情况下预设一个合理的相对长期的负荷预测周期,这个周期的长度决定了后期形成的电价是否真的能接近电力系统的边际成本。预设的负荷预测周期长短直接关系到了边际成本电价是否足够的低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电力投资成本回收风险大小的问题。边际成本定价法需要不断的修正目标电价方案,不断的验证目标电价方案的合理性问题。相对于会计成本电价制定方法,边际成本定价法显得复杂了许多。

    能源变革

    我国电价制度的演变过程是从计划经济时代所建立的发电、输配电及销售于一体的垄断模式逐步进化为电价的制定由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过程。垄断模式下,政府对于电价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模式下,竞争可能给电价的波动带来不确定的因素,按照目前通行的会计成本定价制度,电价上涨在所难免,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法,电价存在不小的下降空间,但如果预设一个长期的负荷预测周期的话,电力企业就可能面临成本回收风险,这对于想短期获得回报的电力领域的企业主体而言,参与的积极性恐怕就会降低。相对于当前实施的会计成本法的电价制定方法,边际成本定价法的优势很明显,更能反映电力领域经济成本的变动趋势,但边际成本的计算时间划分确实困难,而且电力系统长期的边际容量成本和边际电量成本的计算与电力用户的负荷特征比较密切。(边际容量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为满足单位电力负荷增长而引起的电力投资的增加;边际电量成本是指为适应微增电量而增加的电力企业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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